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省政府督查重要事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审查、评估。实施文物安全工作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明确,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有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办发〔2019〕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就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着力构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力争到2025年,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利用
1.按照国家建设大运河、长城文化公园的战略部署,加强大运河山东段、齐长城文物保护利用。
2.加强山东黄河流域文物保护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3.推动山东珍贵文物纳入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成为国家文化地标和中华民族精神标识。
4.创建“泰山-曲阜”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的文物保护利用。
5.加强“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的文物保护利用。
6.积极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国”重大研究,深化相关考古研究。
(二)健全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7.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建设鲁中、滨海、胶东、渤海、鲁南和冀鲁豫边区(山东部分)等重点革命旧址示范片区。
8.实施山东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依托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旧址和山东党史陈列馆,打造山东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基地。
(三)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9.实施“博物馆+”战略,建设智慧博物馆、博物馆网络矩阵,深入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10.实施陈列展览精品工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陈列展览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
11.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联合办馆等方式加快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落实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12.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普法教育规划,并作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学习内容。
13.将文物保护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鼓励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开设文物保护利用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认定一批博物馆青少年研学实践基地,推介一批博物馆研学旅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
1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利用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资源推介宣传。
(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15.强化文物安全督查。将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省政府督查重要事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审查、评估。实施文物安全工作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
16.完善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严防严打盗掘、盗捞、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17.实施山东省“文物安全天网工程”,与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
(六)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18.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19.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按规定进行抢救性保护。
20.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有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
(七)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21.贯彻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
22.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状况。
23.完善文物调查、申报、登录、定级和公布程序。建立山东文物资源数据库。
(八)拓展文物保护领域
24.打造“胶济铁路沿线工业遗产带”。开展工业遗产调查,实施一批保护利用工程。
25.突出区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推动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展示工作。
26.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全省水下文物资源调查,公布一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实施一批水下文物保护重点工程。
(九)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
27.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考古工作,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
28.实施齐鲁文物外展精品工程。加强在文物保护、陈列展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大力推进文博创意产业发展
29.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
30.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省级文化遗址公园,做好各类大遗址展示利用项目,到2025年争取有20个以上的遗址公园对公众开放。
31.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32.鼓励社会力量以认领方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保护、管理使用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33.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
34.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
(十二)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
35.规范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山东省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6.出台社会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加强文物鉴定人才培养。
(十三)加强文物科技支撑
37.组织开展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水下遗产、工业遗产和乡土遗产保护利用等领域课题研究。
38.办好国际文物保护装备博览会,打造全国文物保护装备展示交易重要平台。
(十四)创新人才机制
39.建设我省文博专家智库。加快文博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力度培养文物修复、水下考古、彩绘彩画、壁画等急需紧缺人才。
40.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4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履行文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完善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十六)完善文物保护财政支持政策
42.加大省级资金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好文物保护资金。
43.县级以上政府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政府购买保险等形式,加大文物安全预防资金投入。
44.加大对文物保护重大项目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评估和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5.制定落实文物保护补偿政策。利用政府基金、公益性基金等平台,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提供资金支持。
46.落实文博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有利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小微文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组织领导
47.各级党委要严格履行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各市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