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文化安全问题。全球化、城市化、气候变化以及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活动,正在对文化遗产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文化遗产在确认共同的文化归属和提供未来发展的智慧和能力方面,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如何在确保自己发展需求的同时,还能确保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仅是今天的人类社会共同的文化安全问题,而且也是未来社会人类发展的文化安全问题,同时具有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安全维度。
一、文化遗产安全议程
什么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包括了哪些对象和范围?还有哪些概念是与文化遗产安全相关联的?这是定义和讨论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前提。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000:世界文化报告》专题讨论了“文化遗产”问题,从多个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世界瞬息万变,文化遗产在让人们了解自己是谁,来自何方以及生活的意义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些遗留在建筑、古迹、工艺品以及语言、风俗习惯、公共活动、传统技能等,作为清楚表达身份和阐释社区、地区国家和全人类的手段,越来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关于遗产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概念已经延伸到更为广阔的文化现象领域。这些现象代表着连接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持续进程。” “这些遗产与特定的文化或人类文明的广泛的价值观有着特定深刻的联系。”在这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一个解释什么是“文化遗产”的关键尺度,那就是所谓“文化遗产”能够让人们了解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因而是证明自己身份的手段,是个人、社会与国家的价值载体,借助于这一载体,把人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相连接。因此,“文化与遗产并不是石头和房子,而是身份与归属。他们承载着历史的价值”。这是对文化遗产本质的一种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一种具有哲学意味的关于文化遗产本质的认识,这种本质认识对今天的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把文化遗产定义为人们的身份与归属,是人、社会和国家价值形态与生活方式和对生活意义的一种理解的载体,这就建立起了文化遗产与社会的联系,与人、社会和国家的联系,而不再仅仅是“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对象。正如《2000:世界文化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实际上,艺术和建筑史、考古学、人类学和民族学再也不去研究单个的纪念物,而是去研究那些充分表现全世界范围内过去和现在各种文化的复杂而多方面的社会组织、生活方式、信仰和技能。不应该割裂开来研究物质遗迹,而应该将它置于社会背景之下,合理理解它与有形和无形环境的多样相互关系。”这不仅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安全指向的深刻性,而且建立了文化遗产安全与人的文化安全、社会的文化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性。因此,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以共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文化身份认同的表达系统,其核心是社会方式和价值观系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最重要的载体和传承方式,对于人们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认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05年12月,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是中国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对“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最权威、最明确的解释。在我国的现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这两个领域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构成,是我国文化遗产安全领域里的两项基本法。
二、文化遗产安全与国家文化安全
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完整的安全体系,文化遗产安全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其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档案,是一个国家、民族身份建构合法性的物证
每个国家和民族独有自己的来历,就像我们每个人的出生一样具有出生的证明,对于每一个今天的国家和民族来说,它的过去蕴含其今天存在的全部合法性。没有足以证明他的出生地物证,它的合法性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就会威胁到它存在的合法性,这就是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在这里,国家身份的来源直接影响到它的归属,而归属是建立起人们对它的认同的全部依据。这个依据不是别的,恰恰是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它的身份来历的那些历史遗留、遗存物,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以最早设在费城的美国联邦政府楼即美国独立宫为例,它是当年英国统治下的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通过《独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已计划拆除该建筑,然后将地皮出售。消息传出后,大批市民聚集起来强烈抗议政府的出售计划,迫使费城市政府斥资7万美元购买了这块地皮,终于保留了这幢历史建筑和周围的土地,才有了今天这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之后,许多原来的殖民地国家通过法律诉讼向原宗主国追索国家文物,尤其是那些能够证明国家历史的“镇国之宝”的原因。
(二)文化遗产是人、社会与国家共同认同的基础与纽带
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文化遗产都是建筑在信仰和崇拜的基础上的,或者说,是关于这些信仰和崇拜的表达与载体。这种信仰与崇拜对于一个地区、社区的居民来说,是他们彼此之间作为一种命运共同体认同的纽带,哪怕是一座教堂、庙宇、宗祠还是传说,这里面都是他们灵魂的安居之所。因此,对在这个地区和社区的所有人来说这些物质和非物质对象具有神圣性。所谓神圣不可侵犯,就是指对象的神圣性高于人们肉体的存在。人们普遍都相信灵魂是不灭的,因此,任何对于那些象征着所有这些不灭的精神之物而言,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它们的安全是直接的与他们每个人的安全相联系的。因此,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确保这些文化遗产的安全也就自然地成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安全的重要方式。文化遗产安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人的载体而建立起了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
正是由于文化遗产具有这样一种精神纽带属性,因此,文化遗产在国家冲突停止后往往成为实现民族和解和调停的重要媒介。无论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在冲突解决之后,文化遗产常常成为一个社会重建的重要象征与工具,帮助人们主动冲出暴力循环。重建莫斯塔尔桥和华沙老城,以及将这两项文化遗产编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都具有象征性意义,对于抚慰集体创伤、重建国家文化安全是一种不可多得的良药。
文化遗产是由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构成的,这种构成性结构规定了它们之间不同的文化功能,同样也规定了它们之间对于国家文化安全不同的作用关系。如果说,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合法性安全重在证明的话,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重在对于自然、宇宙以及人与社会一切合理关系的阐释,这种阐释不仅揭示合法性,更重在合理性,某种程度上比前者更具有安全性特征。因为,正是后者建构了人之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同构性,即对于“我和我的国家”在内在精神和灵魂上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对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建构而言,往往比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更具有润物细无声的力量。所谓“软实力”正是建构于这无形之中。
作为人类生活方式和精神文化表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全部的文化积淀之所在,同时也是解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身份,显示文化个性的依据,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自尊和自信的精神归宿。它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头活水。每当一个民族和国家在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它都会从自己文化资源中汲取力量。因此,对本民族文化精神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正统性”与“法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就不仅涉及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其意义世界解读的话语权。
由于以精神文化为主要内容的非物质遗产属于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实行全球资源共享,任何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视角去消化利用。然而,问题并不在于作为人类共同文化成果的共享,而在于对文化成果内容的解释是否被人为的曲解。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上的支配性力量必然衍生出文化霸权主义,他们占有的是对文化资源内容的解释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世界文化发展报告》对后发国家在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这种危险曾明确指出,由于后发国家缺乏对本国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依赖于国际资本实现其文化遗产数字化,从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格局中再一次成为文化资源的廉价出口国和文化产品的高价进口国,那么,他们不仅失去对自己文化的解释权,而且整个文化遗产的基本含义也发生了变异,从而使一个民族迷失最基本的文化认同感,在文化的根部彻底动摇它存在的依据。这就构成了文化遗产安全中的非物质文化安全问题。美国对《花木兰》的重新阐释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对一种精神文本解释的话语权,往往意味着一种力量或权力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文化发展走向的主导权和解释权。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纷争和导致战争,很可能导致一个国家和民族分裂,乃至人类文明社会的分裂,这正是当今世界人类社会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宗教纷争和分裂,就是源于对同一宗教经典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因此,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解释绝不仅仅是单纯“大话”和“戏说”,而是与一个国家和民族争夺未来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
三、文化遗产安全存在的主要威胁
文化遗产安全及具有全球普遍性问题,也有各个不同国家的特殊性问题。文化遗产被分成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类型,由此而构成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安全的分析也是不一样的。
(一)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主要威胁
对文化遗产安全造成威胁的来源有许多不同的分析,主要有:全球化、城市化、旅游业的扩张、文物走私、大气污染、人口扩张、战争与自然灾害,等等。这些主要还是基于传统的对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威胁的角度。在众多的对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安全威胁的来源中,战争与自然灾害、城市化和旅游业迅速发展造成的遗产消失的危险、文物走私与盗掘、公共和私人工程的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被公认为五大主要来源。其中以下三项构成了当今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最主要的威胁。
1.战争与突发性自然灾害是人类文化遗产面临最主要的安全威胁。2001年,塔利班曾以“反对偶像崇拜”为名,炸毁了阿富汗境内的巴米扬大佛,震惊世界。十几年后,“伊斯兰国”继续上演了毁坏人类文明遗产的悲剧。
除了战争之外,自然灾害主要是突发性灾难性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飓风、海啸、大洪水以及其他给文化遗产带来和造成的破坏和毁坏。公元7世纪苏威火山大爆发,摧毁了整个庞贝古城,给整个人类文明进程造成了无法挽救的损失,至今都是人类文明的沉痛记忆。
2.城市化和旅游业迅速发展带来了遗产消失的危险。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市文化的冲击,原有的文化生存土壤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对历史文化资源、特别是对已被国家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联合国世界遗产的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已经现实地构成了当下中国最为严峻的文化遗产安全问题。历史文化遗产在追求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中被破坏,曾使许多国家痛心疾首。英国在1970年代旧区改造造成的建筑破坏,比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炮火摧毁的还要多。“比战争还严重的破坏令全世界痛定思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重蹈这些国家的覆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错误的观念比战火更具破坏性。
旅游业的发展与开发是当前文化遗产安全面临的又一威胁。历史文化遗产的生存危机必然导致现实的文化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危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千城一面”的情势,正在使得中国文化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处于最为严峻的阶段。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正使得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成为严重危害文化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破坏的危险机制。
3.文物走私与盗掘。文物安全是严重威胁国家文化安全最主要的领域之一。伊斯兰国对伊拉克和叙利亚世界文化遗产的损毁其中包含一个险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文物的掠夺和走私倒卖获得战争经费。
文物是人类发展的足迹,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史的见证,包含了一个民族和国家全部合法性的文明记载。一件文物有的时候甚至可以复活一段已经消失了的历史,重新唤起人们的民族、国家和文化认同,这就是为什么像埃及、墨西哥等文明古国不断追索被盗、被掠文物回归本国的重要原因。古墓盗掘、文物倒卖和走私的产业化严重危及国家文化安全。因此,打击文物走私,维护国家文物安全也就成为现代许多国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是文化遗产安全面临的又一种安全形态。一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却与我们的民族智慧和灵魂血脉相承、保留着我们最纯粹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的精神财富正迅速离我们远去。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世界各国的重要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有的濒临消失。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因为形态的特殊性,生存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尤其对于我国这样文化遗存丰厚但迅速走向现代化、城镇化的国家来说,危机四伏。
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是指人类口传心授的,诸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宗教意识、服饰、工艺等有突出价值并曾经广为流传的各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代表作,是一种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空间。这些无形的文化遗产包含了更多随时代迁移与变革而被人们忽视或忘却的文化记忆,只有唤醒这些记忆,才可能真正懂得人类文化整体的内涵与意义。文化的延续发展离不开一个民族的根,文化创新的高度往往取决于对文化遗产发掘的深度。这些积淀了千年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文化遗产一旦消失,人类的损失无可挽回。如广为流传的经典民族乐曲《二泉映月》获抢救的第二年,阿炳先生即去世。陕北黄土高原的民俗剪纸,20世纪80年代还是铺天盖地,而现在已经近于完全消失,而恰恰在这里面包含着中国妇女传承千年的文化精神和文化信仰。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安全问题对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的伤害是很大的,有些已经导致了难以挽回的国家文化安全资源的消失,失去了对历史的传承与解释。
中国文联主席孙家正说:“一旦失去文化记忆,我们便难以找到回家的路。”尽管事物的兴衰存亡有自然的规律,随着时光的流逝,人们确实无法拯救所有濒临灭亡的文化形式,但是作为几千年流传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正根,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是我们赖以存在的文化身份的识别标志,中国当今存在的文化艺术样式和中国人的文化审美结构都是在这样的正根上长出来的,是它滋润的一个结果。我们不能从根基上动摇中华民族存在中国新文化发展的合法性基础。这是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底线。
四、以人类社会共识建构中国文化遗产安全体系
正是基于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全部重要性的认识,这才建立起一整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化遗产安全保障体系。
无论是自然文化遗产还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发展轨迹的记录,正是这样的记录,才使得人类的发展有案可查,因此,对我们现代人来说,它们存在的意义就像“老奶奶的家”,是我们对历史的记忆。同时也正是这样的记录和记忆,构成了我们今天存在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人类种群的差异,就在于他们的文化生态构成的差异。因此,文化生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具有兴衰存亡的重大意义。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许多历史文化遗存一旦被毁,传统纽带一旦被割断,民族的人居环境一旦被破坏,文化生态平衡一旦被打破,会造成文化基因谱系的断裂和文化多样性的消失,给一个国家和民族所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除了国家文化主权之外,已经没有什么文化安全比由文化遗产安全构成的文化生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更大的文化安全危机了。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明确指出:“把历史遗存看作人类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他们,并将他们真实的、完整的传下去是我们的共同责任。”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宪章》进一步指出,为阻止“整个世界在扩展或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和不合理不适当重建工程正在给历史遗存带来的损害”,必须要有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有“技术、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因此,建立科学的文化遗产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政策系统,也就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目标,并由此而初步建构了一个人类文化遗产安全保障体系。
文化遗产表现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目前在中国则被分别表达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就其内容来说,都属于文化遗产,但是,在范畴上又构不成逻辑关系,不属于同一属性的概念。这是由历史认知造成的。《文物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时候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文化法,基于当时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急迫需要,对于抢救和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第一部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高度而制定的国家文化安全法律。《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是在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后才引入到我国文化法律保护体系的,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和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既反映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也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的重要性。如果说,《文物保护法》主要的是着重于涉及国家重大历史物证和民族起源的合法性维护,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主要是涉及民族起源和流变对于国家安全的合法性维护。两者缺一不可,同属于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范畴。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两部文化法律处在一种分割的状态。《文物保护法》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部门业务法。文物体现为基于器物层面,而文化遗产则体现为基于精神层面,虽然文物也有精神性,但更多地表现为专业性而非生活层面的精神性。我们应该克服在文化遗产保护“两分法”或“二元对立”的局面,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作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根本大法,使之成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把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升到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层面上,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不同对象的文化遗产的属性制定和颁布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如中国自然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传统历史村落保护法、传统历史地名法,等等,把目前分散在其他法律中(如《资源环境法》)的相关内容集中形成单一内容文化法,从而有效构建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法律体系。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内容进行有效、合理分解,尤其是在我国《博物馆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历史性的实现从“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转变,从文物专业保护向文化遗产的社会性保护转变,从而真正地在全社会、在全民族建立起“文化遗产安全观”,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法制体系奠定坚实的民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