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长期以来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既是这些宝贵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也是其中最耀眼的明珠,需要悉心保护。城市是人居密集之地,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继承与变化的矛盾长期存在。如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做好保护工作,促进延续其历史文化特色,这是历史名城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历史名城保护工作刚刚起步,我曾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结构、旧城更新与城市设计》一文中提出名城保护与发展应关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合理空间布局问题。合理的城市布局结构对处理好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从文物保护及城市规划与建筑的观念出发,对历史名城的妥善保护主要包括:城市最有特点的规划格局;旧城的文物精英;城市可供发掘的地下文物宝藏;作为各时代标志的遗物遗址与反映城市极一时之盛人文荟萃的有关历史环境;山川自然环境与名胜古迹;别具乡土、民族特色地区等内容。以往由于对历史名城的价值认识不足,往往在旧城内安排了不适宜的功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聚集了大量人口,并迫使街巷拓宽、基础设施改建,造成旧城容量过分饱和、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一些必然有较大发展的历史名城,有计划地开拓新区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并且有可能是利于旧城保护、促使新城完整发展的较为妥善的规划结构形态之一。
二是历史名城的保护与“更新”问题。对于历史名城,如果孤立地谈保护,或者不切实际地要求城市一律保持原状,事实上往往行不通。任何旧城总需要不断进行改造和更新,以适应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也莫能例外,必须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空间环境质量和城市现代化的逐步实现结合起来。正如《马丘比丘宪章》中所指出的:“保护好、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的历史遗迹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有经济意义,并继续使之具有生命力”。
三是历史名城的“城市设计”问题。在确定合理的规划结构、改建与更新方案之后,需要通过综合而细致的“城市设计”才能具体落实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历史名城“城市设计”的着眼点应包括:保护地方民俗特色、保护建筑环境、保护郊野山川与大地植被以及复原必要的历史名建筑等方面。古城保护的“城市设计”必须要有理想、有现实;重生活、重经济;有继承、有革新;通过多工种综合细致推敲的设计,使城市新旧相托、交相辉映,人工自然相得益彰,把城市建成宜人的美好的生活环境。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历史名城保护工作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大量的建设性破坏仍然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构成空前的冲击和挑战,建设与保护的矛盾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探索保护与建设结合起来的理论方法。在2007年中国遗产日“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上,我曾经提出“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观点,建议将遗产保护与建设发展统一起来,不仅保护遗产、文物建筑本身,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与风格,在周边确定缓冲区、保护区;而且对保护区内发展中的新建筑,必须使它遵从建设的新秩序,即在体量、高度、造型等方面要尊重历史遗产所在的环境的文脉,要尊重文化遗产所在主体的情况,以烘托文化遗产,加强原有文化环境特色。历史文化名城,除了保护拟定的各级遗产外,还应当致力于文化环境的创造,使其历史文化特色不仅不失去,还要刮垢磨光,随时代之发展而凸显。
近年来,我国历史名城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社会各界愈发重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从1980年代初的24座增加到现在的135座,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总体上成绩斐然,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仍需加强”,要求“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面对新时代、新目标,我们应当更加自觉地以人居科学为指导,在保护既有文化遗存的基础上,把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物的整体保护与新环境的创造融为一体,即在保护的同时进行开拓创新。要研究传统的地域文化的本质,更要有意识地从传统中发掘出于今有益的建筑文化“基因”,使之在新的经济、文化背景下得以“遗传”,在新的人居环境建设中得到精心培植,并且创造性地发展。
【作者】吴良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名誉理事长、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